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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燕贻律师解释怎样领养四川汶川地震灾区孤儿?
2008-05-21 17:18:50作者:来源: 曹燕贻博客

    "失去父母的孩子,真让我痛心!放心,我会好好抚养他们的。我该如何通过民政部门收养四川省地震灾区的地震孤儿?什么样的家庭条件可以收养孤儿?收养孤儿后,收养者是否还有生育权?退休老人可否收养孤儿?需要办理哪些基本手续?要如何办理手续呢?"——一位网友在来信中说道。

    曹燕贻律师提醒:《收养法》第六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第八条规定: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人和当地民政部门联系

    1、孤儿收养程序:

    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审查备案后,进行登记。

    2、收养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被收养人父母死亡证明;

    (2)被收养人户口簿;

    (3)被收养人同意书(10周岁以上的);

    (4)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

    (5)监护人证明;

    (6)抚养人同意证明;

    (7)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8)收养人有关收养人能力等情况证明;

    (9)收养人体检证明。

    一、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应家庭和睦,工作稳定,道德品质良好,家庭成员均有收养儿童的良好愿望。

    2、夫妻双方必须年满三十周岁。

    3、家庭年收入5万人民币以上,居住面积80平方米以上。家庭主要成员高中以上学历,且无犯罪记录。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指精神病及传染病)

    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精神抑郁症等精神障碍疾病。

    传染病包括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疾病、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流行性脑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等乙类传染病及结核病、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等丙类传染病。

    二、 收养人应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婚姻状况、夫妻感情、子女情况、有无抚养能力的证明;

    4、提供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登记,包括既往婚育情况;

    5、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应附乙肝五项化验单据;

    6、银行存款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的公告两份;

    四川民政局同志介绍,当前四川地震正处于救灾的关键时期,现在谈收养四川灾区孤儿还不合时宜;再说对孤儿认定有严格程序,时下当以救灾为重。他还表示,按规定,收养孤儿一般应在孩子所在地民政部门办手续,由于四川灾区紧急抗灾,现在联系只能给抗震救灾添麻烦。

    四川省民政厅目前已开通两部收养咨询热线:028-84423064;028-84423065。上述两部热线将接受全国各地有关收养灾区孤儿方面的咨询和负责解答。

    一个专门的四川地震孤儿收养网站:四川震后孤儿收养民间网站http://www.sichuan-love.cn/),大家在那里可以登记收养要求或提供孤儿信息。

    曹燕贻律师在此向收养四川汶川地震孤儿的好心人致敬,愿意免费为其提供收养有关的法律服务!

   曹燕贻律师   联系电话:1360157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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